來源:環保新聞網|上海市環境保護產業協會(滬環協)官方網 作者:環保新聞網|上海市環境保護產業協會(滬環協)官方網 發布時間:2014-03-14 查看次數:671
2014年03月14日03:10 南方日報網 我有話說(16,498人參與)
21世紀經濟報道 王鵬善 北京報道
財產公開被認為是從源頭治理腐敗的關鍵。但是國內一些地方的試點證明,一旦人為操作,實際效果就要大打折扣,所以很多業內人士建言領導干部財產公開必須走法律程序,需要加強頂層設計。
中央黨校教授、長期致力于財產公開的林喆認為,一個完整的官員財產申報制度,應包括“申報、調查審核、公開、監督、問責”5個環節。
林喆同時指出現在實行的財產申報制度都存在一定的缺陷,在設計時少了三個關鍵環節:對于申報內容的審查,對于申報結果的公示,以及對于謊報、瞞報行為的懲治。沒有這些環節,就無法依靠這一制度發現問題,防范腐敗。
現行財產申報制度成為擺設
《21世紀》:從我國一些省市地區開始試點進行的官員財產公開來看,我國的官員財產公開制度都有哪些特點?
林喆:嚴格意義上的官員財產申報制度至少有四個重要特點:一是將規定提升到法律層面,有一部官員財產申報法律;或在反腐敗法中專設官員財產申報章節。二是對于申報內容進行審查的環節。三是進行公示的環節。四是對于謊報、瞞報行為進行嚴厲懲治的環節,一些國家(如韓國)甚至設立了瞞報罪。
如果據此標準判斷,我國目前還沒有真正意義上的官員財產申報制度,而只有干部收入申報制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1995年頒布的《關于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干部收入申報的規定》(下簡稱《規定》)只有7條,其對象為鎮、縣直各單位的副科級以上領導干部。其中第3條規定了申報人必須申報各項收入的范圍,包括工資、各類獎金、津貼、補貼及福利費,從事咨詢、講學、寫作、審稿、書畫等勞務所得等,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規定》對于申報人不申報或者不如實申報收入的行為也有處罰,但簡單且輕微,只規定:“由所在黨組織責令其申報、改正,縣紀委(監察局)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者黨紀政紀處分!
與國外一些國家的相關法律相比,我國的這一收入申報制度的規定不僅顯得過于簡單,其在反腐敗中的作用如何,也有待進一步探討。
《21世紀》:那現有的制度有沒有起到預防腐敗的作用?
林喆:這些年來的實踐表明,幾乎沒有一起重大的腐敗犯罪案件是通過這項制度發現的。他們的敗露或者是因群眾的舉報,或者是由他案牽出,或者是中央在巡視中發現。
干部收入申報制度理應最能發揮作用,也就是說,這本該是最能發現問題的一項制度。但在現實操作中,由于申報的結果不公示,缺少相應的制約,致使可能出現隱瞞和虛報。于是,現行的一年一度的干部收入申報就成了一種形式或擺設,不再具有發現問題的功能。
在一些地方,最終被發現出了嚴重問題的貪官們年年貪腐,卻年年順利通過收入申報,并在其連續貪腐的年間不斷得到重用、獎勵和升遷。
這些官員“出事”時大都桂冠滿頂、榮譽掛身,從而使整個案情的披露充滿了諷刺的意味。干部收入申報制度不僅發現不了他們的問題,不能起到預防腐敗的作用,更令人擔憂的是,這項制度每年都在為貪官們提供著“廉潔”的證明。
須克服三個缺陷
《21世紀》:制約或預防制度發揮不了應有的作用,就一定存在著某種抑制其作用發揮的機制或阻礙。那我們的制度到底存在哪些缺陷?
林喆:這一制度在設計時少了三個關鍵環節:對于申報內容的審查,對于申報結果的公示,以及對于謊報、瞞報行為的懲治。沒有這些環節,當然無法依靠這一制度發現問題,防范腐敗。
干部收入申報制度在當初設計時之所以沒有考慮到結果公示等環節,其原因主要在于:一是對一些干部誠實信用嚴重失缺的程度估計不足。人們以為制度一旦建立,所有的干部就會如實申報收入情況。而事實上,很長一段時期以來,我們的一些干部講大話、空話、假話、沒有信用的現象并不少見。
二是對監督主體認識不清,設立該制度的目的只是為上級部門掌控。
三是沒有建立全民信用卡制度,由此加大了干部財產轉移、瞞報的可能性,并削弱了銀行的主要監控作用。
四是對收入申報結果公示可能帶來的消極面的擔心——官員的高收入與普通群眾低收入的強烈反差容易導致社會的不安定。擔憂的結果是,并沒有對公示環節進行精心設計,而是干脆取消了公示環節。
少了內容審查和結果公示這些環節,這就出現了一個人為設置的盲區,使得干部收入申報這項本該發現問題、預防腐敗的制度,未能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21世紀》:那我們如何來彌補這些缺陷?
林喆:具體地說,申報對象可以逐步擴大到所有的國家工作人員及其家屬。就國家工作人員來講,除了對他們進行任職、離任時的審計外,還應要求他們在任職前、任職期間、離任時對自己和家庭的財產進行如實申報,其申報范圍可依具體申報對象的工作性質及重要程度作不同的規定,其具體操作除了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外,可逐步交由銀行執行或監督。
可以增加三個環節:一是審核環節。即審查核對環節,通過檢查核實申報內容。二是公示環節。申報結果的公示范圍可以視條件的成熟程度而逐步擴大,可以先做到同級公示,即在班子內或同級干部中公開,由人大產生的干部的收入申報在人大中公示,這里不應有“秘密申報”部分,也即不應有暗箱操作部分。三是追究環節。根據檢查結果,對于不如實申報收入,或瞞報、漏報、謊報者做出嚴肅處理,給予黨紀、政紀處分,對于多次謊報者應免去其領導職務。四是信用記錄環節。對于是否如實申報的情況應記錄在案。建議各單位紀檢監察部門有必要對現任干部任職以來歷次收入申報記錄進行一次大檢查,使檢查結果進入干部信用檔案(所以必須先建立干部信用檔案),以供組織部門任免干部時參考。
財產申報的一個重要意義在于讓領導干部形成接受制度管理、敬畏制度管理的心態,這種心態久而久之會演變為廉政文化。依靠制度建設去營造反腐倡廉的軟環境,才能在干部隊伍中積蓄源源不斷的正能量。
總之,干部收入申報應在陽光下運行。在條件成熟時出臺已呼喚了十多年的《反腐敗法》,并專設章節對官員財產申報做出明確而完善的規定。(編輯 馬娟)